联系电话:0538-8211577

咨询热线:0538-8332366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鉴定制度

ZEYUSIFA

____

制度是保障,服务是宗旨

山东泽宇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人:梁主任
电话1:0538-8211577
电话2:0538-8332366
传真:0538-8211577
邮编:271000
网址:www.zyjdzx.cn
邮箱:taianzeyu@163.com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80号中南樾府17号楼10层

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0日

第 一条 为了保证技术和质量活动的规范性、可控性,可追溯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技术活动和质量活动所产生的各类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 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第四条 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记录由质量负责人予以控制,负责监督、管理各岗位人员的质量记录。
第五条 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记录,包括在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记录、质量活动中形成的质量记录和可能需要的有关信息记录均属受控范围。
第六条 记录格式使用经批准的统一格式,记录可以载于任何一种媒体上,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第七条 鉴定人员在技术活动中应按要求记录鉴定内容、操作条件、原始观察结果、计算和取得的数据等,并对计算和数据的传送进行适当的核查。当采、制样足技术工作的一部分时,应记录有关数据和采、制样操作情况。
第八条 相关岗位人员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应记录质量活动的情况,客观反映各项管理工作状况以及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有效程度。
第九条 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于鉴别可能出现的错误的来源,和/或在可能的情况下找出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使鉴定活动可以追溯、重复。
第十条 各类记录填写要实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参与人员目签名栏目不允许空白。
第十一条 记录填写发生错误时,其修改应加以标识和控制,记录的修改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其他人无权修改,电子方式存储的记录更改,应有书面方案说明。
第十二条 所有记录都必 须按规定进行保存,贮存和保管方式应便于检索,并注意保密,以防破坏、丢失、泄密。
第十三条 除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检杏外,质量记录不对外单位人员查询、借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的处分,性质与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扣薪处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