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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家评估和选择
1.因鉴定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或对鉴定结果不确定,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由技术负责人对拟请的专家能力进行评估,并填写《专家能力评估表》。
2.对专家能力评估应尽可能收集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单位、从事的专业、专业工作经历及成绩等方面材料,专家应从本地区能力强的医院或科室选择。专家的职称应不低于副高职称。
3.技术负责人结合鉴定工作需要及专家情况,申请所长决定是否将该专家纳入专家名录。
4.技术负责人应对专家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其能理解所承担的工作及体系文件要求。
5.技术负责人应对专家实施定期评估,对能力不适应鉴定需求的,经所长批准后应调整专家名录。
二、专家意见使用
1. 鉴定过程中需要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应从专家名录中选取。专家名录中无符合要求的,按照上述程序评估和选择相关专家。
2.专家意见应记录,且需经过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才能使用,专家意见记录及审核记录应保存在鉴定档案中。不予采纳的,应在审核记录中说明理由。
3.专家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实施专业判断、形成鉴定意见过程中的参考,因专家意见错误导致鉴定结果错误的,由鉴定人、技术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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