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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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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泽宇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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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受理审查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7日

笫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笫二条 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第三条 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日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本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笫五条 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本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