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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7月9日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脑挫裂伤、肺挫伤,给予非手术治疗。2018年10月18日邹某某委托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以颅脑CT见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逐渐出现软化灶,伴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2)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起诉到法院,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对以上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
法院委托我中 心对邹某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我中 心受理后,专家制定了详细鉴定计划,于2018年12月20日对邹某某进行现场检查,阅片时发现邹某某2018年7月9日某某医院CT片示:右颞部硬膜下少量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部头皮下血肿。2018年7月10日某某医院CT片示:右额颞叶挫裂伤;右颞部硬膜下少量血肿;左顶部头皮下血肿;双肺挫裂伤。2018年8月27日出院后复查颅脑CT未见异常。我中 心鉴定时再次对其复查颅脑CT及MR片示:脑实质内未见明显异常。故我中 心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鉴定意见:邹某某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意见不符,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
出庭质证:
邹某某2018年7月9日受伤,伤后的CT和MRI检查可以证实颅脑损伤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迟损伤会有所改善、逐渐吸收、消失等。(伤后第49天)2018年8月 27日自行颅脑CT检查结果显示原损伤已完全吸收。影像学诊断: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不存在脑软化灶形成。为慎重起见,2018年12月20日在我中 心鉴定时又进行了颅脑CT和MRI检查,与8月27日的报告一致,原脑挫裂伤部位均未见脑软化灶的存在。为此不构成伤残的结论正确无误会。法院采信了我们的结论。
【启示】
司法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 面、细致的检验。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鉴定时机:颅脑损伤后遗症的鉴定一般在伤后3—6个月进行。也就是说,本案在伤后3-6个月CT扫描或者MRI检查在原损伤部位恒定显示脑软化灶,才可以确定为创伤性脑软化灶形成,至少也要3个月后进行鉴定。
原个人委托鉴定时机是三个月以后“2018.10.18”。但引用的鉴定材料(伤后8天内的四次颅脑CT片):2018.7.9头颅CT、2018.7.10头颅CT、2018.7.12头颅CT、 2018.7.17头颅CT。但2018.8.27颅脑CT复查已正常的CT片没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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